在辦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全面開展家庭教育指導工作典型案例2021-11-30 09:52瀏覽數:7次
法治日報2021-11-16全媒體記者 張昊 今天,最高人民檢察院、全國婦聯、中國關工委聯合印發《在辦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全面開展家庭教育指導工作典型案例》。典型案例共5件,以引導各級檢察機關、婦聯組織、關工委充分認識全面開展家庭教育指導的重要意義,學習先進經驗和做法,不斷推動涉未成年人案件家庭教育指導工作高質量發展。 最高檢第九檢察廳有關負責人介紹說,家庭監護缺失或教育不當,是產生“問題孩子”的一大原因。檢察機關將進一步推動《關于在辦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全面開展家庭教育指導工作的意見》落地落實,與相關職能部門協同聯動,強化家庭監護責任,提升家庭教育能力,凝聚未成年人保護合力。 引導樹立科學教育觀念 朱某甲(女,案發時9周歲)系朱某某與他人非婚生之女。2018年以來,被告人朱某某及同居女友徐某某經常毆打朱某甲。朱某某先后使用棍棒、魚竿支架擊打朱某甲左小腿致傷,后治療不及時,傷口潰爛。朱某某、徐某某因涉嫌虐待罪被江蘇省連云港市贛榆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后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和六個月,均適用緩刑。 本案是涉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案件。案件發生后檢察機關與關工委多次走訪,朱某甲仍愿意與朱、徐二人生活,二人也稱愿意改變教育方式,繼續履行監護職責。檢察機關遂會同婦聯、關工委啟動家庭教育指導工作。對朱、徐二人進行訓誡,促其端正態度。其次,由區婦聯指派家庭教育指導老師“一對一”指導,引導改變教育方式。同時,由關工委的“五老”成員定期和被害女童祖父母溝通,讓其監督教育朱、徐二人。 檢察官多次家訪,詳細了解朱某甲的身體康復情況,督促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與村委會保持經常性聯系,請其協助跟蹤考察情況。電話回訪朱某甲的老師了解情況。經過4個月的教育督促和指導,朱某甲一家的親子關系得到明顯改善,朱某某、徐某某簽署《監護承諾書》。 贛榆區檢察院、婦聯、關工委會簽了聯合開展家庭教育指導工作的實施細則,將經驗轉化為常態化機制。建立未成年人被侵害線索排查和反饋機制。形成“檢家”聯動機制,由檢察官開展法治宣講,傳遞科學教育理念。充分發揮關工委的“五老”成員作用,監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重點針對由祖父母日常監護的留守兒童,強化監護意識,提高監護能力,防范家庭暴力等的發生。 典型意義 檢察機關辦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對于尚未達到撤銷監護資格的監護人,應當聯合婦聯、關工委開展家庭教育指導。同時,通過開展線索排查、法治宣傳等,做好家庭教育指導的前端工作,從源頭預防監護侵害行為發生。 構建機制解決失管問題 陳某先后兩次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陳某甲為其未婚生育的女兒(6周歲),因無人監護暫由當地社會福利中心臨時監護。 浙江省杭州市蕭山區人民檢察院、區婦聯等部門制定了親職教育工作實施辦法和家庭成員侵害未成年人權益案件聯合干預制度的意見,明確家庭教育指導對象,并將事實無人撫養未成年人納入工作范圍。在本案中,檢察機關聯合婦聯、民政等部門開展綜合評估,啟動家庭教育指導程序。 蕭山區檢察院、婦聯、關工委聯合創建了“三會兩評估”和“親職見習期”等制度,開發家庭教育指導App,建立家庭教育指導工作基地,高效開展工作。本案中,專業社工有針對性地為陳某設置了3個月的家庭教育指導期和六個月的親職見習期。蕭山區檢察院牽頭開發家庭教育指導數字平臺,針對被教育對象進行“一人一碼”三色動態監管。同時,針對陳某起初兩次不配合接受家庭教育指導的情況,蕭山區檢察院向其制發督促學習令,通報所在村婦聯、村委會以及民警,經評估后將家庭教育指導期調整為4個月,并告知其對于拒不接受家庭教育指導或者依然存在失管失教情形,情節嚴重的,檢察機關有權建議并支持撤銷其監護人資格。經過批評教育,陳某認識到自身存在的問題和可能面臨的法律后果,態度發生很大轉變,開始自覺參加并積極配合工作,順利完成了所有課程任務。 檢察機關在家訪觀察中發現陳某缺乏工作技能、工作意愿低等問題,遂指派心理專家指導干預,并進行技能培訓。陳某甲因沒有落戶無法正常接受義務教育,蕭山區檢察院、教育、民政等部門共同努力為其辦理了落戶手續聯系入學。 典型意義 失管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導尚處于起步階段,系統性、專業性、強制性不足問題亟待破解。蕭山區檢察院、婦聯、關工委聯合建立規范化家庭教育指導工作模式,實現全程閉環管理,成效明顯。檢察機關在辦案過程中不僅要關注涉案未成年人家庭監護狀況,也要重視失管失教未成年人監護問題,適時提供必要的指導和幫助。 推動嚴重不良行為矯治 犯罪嫌疑人李某駕駛汽車,搭載成年犯罪嫌疑人林某、楊某,尾隨駕駛摩托車的被害人吳某,伺機奪取財物。在林某搶奪時,吳某失去平衡與李某的汽車發生碰撞后倒地受傷,3名犯罪嫌疑人逃離現場。經鑒定,被害人吳某屬輕微傷。李某作案時14周歲(初中肄業),未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區人民檢察院對李某依法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 為全面了解李某犯罪的深層次原因,新都區檢察院對李某的生活軌跡深入調查,并委托心理咨詢師開展測評。李某系棄嬰,被養父母撫養長大。幼年時李某常偷拿家中零錢,后因缺乏管教沾染不良習氣。在因盜竊被抓獲時李某得知自己并非親生,與父母隔閡更為嚴重,長期流浪不歸。李某父母從起初的教育方式簡單粗暴演變為不管不問。心理測評發現李某存在輕度焦慮、強迫和抑郁,生存能力和心理成熟度欠缺。 檢察機關、婦聯、關工委召開聯席會議,制定個性化家庭教育指導方案,從調整溝通方式、改善家庭氛圍、學習教養知識等六個方面規劃家庭教育指導課程,通過家庭心理輔導對李某及其父母進行心理疏導、認知干預和行為矯正。通過親子游戲等活動輔助修復家庭關系,以有效的溝通喚起親情,影響親子關系的心結逐漸解開。婦聯推介心理咨詢師予以引導干預,關工委組織“五老”志愿者、社工結對關愛,與檢察機關共同勸導父母切實承擔監護責任。 為幫助李某重返學校,檢察機關、婦聯、關工委共同擬定工作方案,安排李某返回戶籍所在地與父母團聚,啟動異地協作機制,共同為李某提供就學協助。目前,李某回歸家庭后表現良好,親子關系融洽,已回歸校園。 典型意義 對于因未達法定刑事責任年齡而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涉案未成年人,相關部門通過家庭教育指導提升父母監護能力、改善家庭環境。家庭教育指導應堅持因人而異、對癥下藥,確保工作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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